近日,山陽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盜竊案件,被告人楊某犯盜竊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;被告人秦某犯盜竊罪,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;責令被告人楊某、秦某退賠19位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9835元;作案工具汽車一輛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2022年9月楊某因疫情影響自外地回村,平日撿拾廢品至秦某經營的廢品收購站變賣,熟絡之后秦某提議制作獵夾下鄉偷狗賺錢,被楊某以危險系數大為由否決了秦某提議。楊某認為黨的二十大即將召開,社會治安管理會較為嚴格,不宜偷價值大的財物,改而提議偷電動自行車電瓶賣錢,他認為電瓶價值不高,被盜后當事人一般不愿選擇報警,秦某深以為然,兩人一拍即合。2022年10月至11月,被告人楊某、秦某在夜深人靜時駕駛租來的汽車游走在山陽縣城關街辦、色河鋪鎮、十里鋪街辦和高壩店鎮等地連環作案實施盜竊行為,先后作案19起,共盜竊電動自行車4輛、電動自行車(三輪車)電瓶61塊、空調內外機1組,盜竊所得由被告人秦某負責銷贓。2022年11月,兩被告人因涉嫌盜竊罪被山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。偵查環節經專業機構鑒定被告人楊某、秦某某盜竊的財物價值總計9835元。2023年2月底公訴機關向山陽法院提起公訴。
經審理,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、秦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多次竊取他人財物,數額較大,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,且系共同犯罪。公訴機關控訴楊某、秦某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。二被告人侵犯公民財物所有權,依法應予刑罰。鑒于二被告人有坦白情節,且自愿認罪認罰,遂作出從輕處罰的決定。陳菁 趙麗